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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S产品认证证书管理
5 认证证书

6.1 产品认证模式、认证证书及标识对应关系
本机构不同认证模式对应的证书及标识见表 6.1,有关认证标识的说明见本通则第 7章;有关认证证书和认证标识(如有时)的使用应符合本通则第 8 章“产品认证证书和认证标识的使用要求”。
表 6.1 产品认证模式与认证证书及标识对照表

认证模式 证书及标识

 

型式认证 A 设
计评估 
设计评估 
设计评估证书及“DA”标识 ×
×
产品认证证书及 TA


 
型式认证 B 型式试验 产品试验证书 

××产品认证证书及 TB 标识 
  工厂审查 工厂生产能力证书  
  
证后监督 
工厂生产能力证书  

单件/单批产品认证 单件/单批产品认证证书,该件/批产品授予产品认证标识
6.2 证书的有效性
本机构的各类产品认证证书为中英文对照,若中英文意思出现歧义时以中文为准。
6.2.1 设计评估证书
6.2.1.1 本机构颁发的设计评估证书以及对相应的图纸、技术文件的批准将一直保持有效。
6.2.1.2 持有本机构产品设计评估证书的申请方申请本机构对按照批准的图纸和技术文件生产的产品进行其他模式的认证时,不需再将图纸和技术文件提交本机构批准。
6.2.1.3 图纸和技术文件在批准后如被修改,且修改涉及或影响到产品主要系统、产品及其主要零部件的重要结构、原理及其强度、重要原材料、重要工艺、规定特性、特征或使用限制条件,则应重新提交本机构批准。
6.2.1.4 如果因图纸和技术文件的问题,或依据规范、标准和/或适用要求的修改,有
 

可能或已导致产品存在缺陷或在性能上不符合规范、标准和/或适用要求,即使该图纸和技术文件已经过本机构批准,也应加以修改并再次提交审批。
6.2.1.5 当出现下列所述的任何情况时,本机构对图纸、技术文件的批准以及设计评估证书将视为无效或失效:
(1) 本机构批准图纸和技术文件时所提出的附加条件和要求不能满足时;
(2) 认证所依据的规范、标准和/或适用要求已被修改或废止;
(3) 当发生本规则 6.2.1.3 款和 6.2.1.4 款所述情况,又未按 6.2.1.3 款和 6.2.1.4 款的规定重新提交本机构批准或再次审批时;
(4) 批准后发现申请方不符合本规则 4.3.2 (4)款的规定时。
6.2.2 型式认证证书
型式认证证书的有效期为四年,按产品领域描述为××产品认证证书,在证书的有效期内需按规定接受本机构的证后监督以保持证书的有效性。自认证决定委员会批准认证之日起计算,一般情况下,两次监督审查的时间间隔不得超过 12 个月。
6.2.3 单件/单批产品认证证书
单件/单批产品认证证书仅对单件/特定批次的产品有效。
6.2.4 工厂生产能力证书
工厂生产能力证书的有效期为一年。适用于如下情况:
(1) 工厂通过了本机构型式认证模式中的工厂审查规定的全部要求的审查;
(2) 工厂已具备某种型号产品的生产能力,但需要扩充同类产品的新型号或类似种类的新产品时,经审查符合本机构相关要求时;
(3) 行业准入时,工厂已有必要的设施设备、人员、体系等软硬件条件,但尚未生产出成品时。
6.2.5 产品试验证书
产品试验证书适用于针对产品进行了部分或全部试验项目,根据具体试验项目及结果出具的相应证明性文件,仅对某项试验结果有效。
6.2.6 其他
6.2.6.1 认证后,如果图纸、技术文件、工艺规程或质量控制体系有较大改变,应征得本机构同意。若改变涉及或影响到产品的设计、主要制造材料、关键工艺或产品的特性、特征,则与修改有关的图纸和技术文件应经过本机构审批,本机构产品检查员
 

将到生产现场进行检查和见证有关试验,其结果应能证实仍符合认证条件。
6.2.6.2 本机构将批准认证的产品及客户信息通过本机构网站及其他公开出版物发布。
6.3 认证证书的批准、保持、变更、换新、暂停及撤销
6.3.1 认证证书的批准(含再认证)
本机构认证决定人员对认证的各个环节进行评价,以确定是否批准认证并颁发相应认证模式的认证证书。批准认证的条件如下:
(1) 评审组提交的资料完整且评审报告的结论为推荐颁发证书;
(2) 评审发现的严重不符合已整改验证合格,一般不符合的举证措施合理;
(3) 认证决定人员评定评审组资料为合格;
(4) 该产品在使用过程中未发生重大安全、质量、环保风险责任;
(5) 认证证书及认证标志的使用满足本机构的要求(适用于再认证);
(6) 申请方已交纳了有关认证费用。
6.3.2 认证证书的保持
认证证书保持的条件如下:
(1) 按照本机构的规定进行了监督且评审报告的结论为推荐保持证书;
(2) 获证组织持续遵守本机构认证的有关规定,包括变更的规定;
(3) 在认证有效期之内,获证产品未发生重大事故和国家检查不合格;
(4) 在认证有效期之内,获证组织未发生采用误导的方式使用认证证书、标志或报告中任何一部分;
(5) 在宣传认证结果时,获证组织未损害本机构的声誉,未使用本机构认为误导或未授权的声明;
(6) 获证组织及时向本机构提供了产品图纸、技术文件、工艺规程或质量保证能力等有重大变动的信息和资料,并接受本机构所采取的相应措施;
(7) 获证组织按时交纳了有关认证费用。
6.3.3 认证证书的变更
6.3.3.1 认证证书的变更系指在认证证书的有效期内,本机构应获证组织的申请,通过本机构相应评价活动后,重新签发认证证书以变更认证证书的证明内容。
6.3.3.2 适用于下列情况:
 

(1) 获证组织期望补充或更改认证证书中的证明内容,如申请方、制造商(厂)名称变更;
(2) 获证组织期望本机构扩大认证与证书注明的产品同系列的、类似的、或基于相同标准的其他规格的产品
6.3.3.3 变更的条件如下:
(1) 组织已获得本公司产品认证,且是在相应管理体系基础上生产的产品;
(2)获证组织需提供必要的能够充分证实变更对所认证的产品满足认证条件没有影响的证明性文件;
(3)对于组织名称的变更还应提供法律地位证实文件及与原组织机构关系证明文件;
(4)经本机构确认在有关方面均符合认证条件的项目方能作为认证证书附加的或更改后的内容。
(5) 批准变更认证的条件等同于本规则 6.3.1 款。
6.3.3.4 变更程序及有关规定
(1) 申请方应按本规则对资料审查的要求,至少将以前未提交的与申请项目有关的资料提交本机构,并说明以前提交的哪些资料与申请项目有关。
(2) 本机构收到申请并审查资料后,将决定是否:
(a) 受理申请;
(b) 需要申请方补充资料;
(c) 要求进行某些项目的试验和一定范围的现场审核;
(d) 批准提交的图纸、技术文件。
(3) 本机构完成必要的工作并满意后,将向申请方重新颁发认证证书。
(4) 在重新签发认证证书后,则申请方应将原认证证书交还本机构。
(5) 因变更重新签发的认证证书(包括证书附件),其有效期的截止日期应与原认证证书相同。
6.3.3.5 进行与保持认证有关的监督复查时,应复查与认证证书变更内容有关的方面。
6. 3.4 认证证书的换新(再认证)
6.3.4.1 认证证书换新系指认证证书有效期满后,本机构再次签发对原证书(包括其补页)所注明的产品有效的新的认证证书。
6.3.4.2 一般规定
本机构受理申请后,将根据现行的规范、标准和/或适用要求来确认在有关方面
 

是否符合认证条件。
6.3.4.3 证书换新程序
(1) 需要认证证书换新的获证组织,应在原认证证书有效期满的前 3 个月提出申请。
(2) 申请时应至少向本机构提交:
(a) 上次提交后又进行更改的资料;
(b) 因上次批准所依据的规范、标准和/或适用要求已被修订或废止而需依照现行规范、标准和/或适用要求重新审查、批准的图纸、技术文件;
(c) 有关以前所做试验的报告和有关说明(如申请方希望减免认证试验项目)。
(3) 在以前所做的试验符合下列要求,且本机构认为其结果可作为本次认证所需要的全部或部分试验结果的情况下,可免做型式试验或其中某些项目的试验:
(a) 试验用样品能够代表工厂按现在生产所执行的规范、标准和/或适用要求和以现在生产运行所用的方法、手段、设备制造的产品:
(b) 试验经本机构产品认证检查员到场见证或本机构签约测试机构承认有效;
(c) 试验报告的内容符合本规则 4.4 款的要求;
(d) 试验及其结果满足本次认证所依据的规范、标准和/或适用要求。
(4) 本机构完成必要的再认证工作并满意后,将向申请方颁发新的认证证书。新的认证证书的有效期及保持认证的条件与本规则在有关章节中所规定的相同。
6. 3.5   认证证书的暂停及恢复
6.3.5.1 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本机构有权在认证证书注明的有效期内,暂停其认证证书,多数情况下,暂停将不超过 6 个月,超过暂停期仍不能恢复的,则撤销认证证书。
(1) 获证组织的组织机构、产品的生产条件、设备或质量管理体系有较大改变且影响获证产品继续符合认证标准要求。
(2) 认证所依据的规范、标准和/或适用要求已被修订或废止,且产品已不满足现行有效的规范、标准和/或适用要求。
(3) 获证组织在产品性能、检验和试验结果上有弄虚作假行为。
(4) 当监督发现严重不合格项,但又不足以撤销认证。
(5) 相关方对获证产品的合格性提出重大投诉经查证属实。
(6) 当获证产品在国家相关部门的质量抽检中出现不合格时。
(7) 当不正确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情况尚未得到纠正,或纠正措施不能使本机
 

构满意。
(8) 不能按照本机构规定的时间期限内接受监督评审。
(9) 无故不缴纳认证费用。
(10) 获证组织主动请求暂停。
6.3.5.2 恢复认证的条件
(1) 获证组织已针对暂停认证的原因采取了有效的纠正措施。经本机构验证产生原因已经消除且符合相关的认证要求,必要时,本机构评审组需到现场进行验证。
(2) 验证报告经认证决定审议通过。
6. 3.6 认证证书的撤销
6. 3.6.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本机构将视情况决定撤销组织的认证证书:
(1) 认证暂停超过规定期限后仍达不到要求或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评审验证。
(2) 监督或通过其他途径确认组织的产品质量达不到认证标准要求,存在严重问题。
(3) 获证组织违规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造成严重后果。
(4) 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社会影响的。
(5) 组织倒闭或被兼并。
6.3.6.2 本机构撤销认证的决定通知原获证组织后,将视产品为不符合认证条件。代表本机构对原获证组织所做的有关认证后的各种承诺或协议将自动失效。
6.3.6.3 认证证书撤销后,即终止了本机构与原获证组织的认证关系,本机构将从认证企业名录中删除被撤销认证证书的信息,同时将相关信息上报国家认证户管部门。必要时,本机构将就认证的撤销通知除原获证组织以外的其他有关方。
6.3.6.4 认证证书被撤销的产品,如申请恢复认证时,需向本机构证明已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了导致认证撤销的原因,并按初次认证要求重新申请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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