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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S产品认证实施要求

4 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5.1 认证申请

5.1.1 一般规定
5.1.1.1 本规则所述及的各种模式的认证,均需在本机构接到相应申请和/或签署认证协议的前提下进行。
5.1.1.2 向本机构提出产品认证的申请方,应是法人或法人授权代表,履行本规则
0.2.2 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并接受本规则的有关规定。
5.1.2 申请单元划分
5.1.2.1 拟申请认证产品满足下列条件的任意一条时,均应对认证单元进行独立区分,当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其他标准对产品的分类有规定时,也可参照相应标准的分类方式对认证单元进行划分。
(1) 产品制造厂不同(包括同一法人名下不同地点的制造厂/生产线);
(2) 设计原理不同;
(3) 制造工艺不同;
(4) 结构形式不同;
(5) 主体材料不同;
5.1.2.2 特定产品的认证单元划分方式按照相应产品的认证专用规则执行。
 

5.1.3 申请资料
5.1.3.1 申请认证需提交的资料清单详见本机构《产品认证申请书》附件 4。所需提交的技术资料清单详见相应产品的认证专用规则,申请方应确保所提交资料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5.1.3.2 无论采取何种认证模式进行认证,申请方均需按本机构认证规则要求提供相关技术资料,技术资料提交应一式贰份,经本机构审查合格盖备查章后返还给申请方壹份,以作为本机构需要时备查使用。特殊情况,提交资料的数量可视需要增加。
5.1.4 申请
5.1.4.1 除经本机构同意采用其他形式外,申请方在向本机构提出产品认证申请时,应向本机构提交一份正式的、其授权代表签署的产品认证申请书,申请方可通过以下途径获得申请书:
(1)  致电本机构产品认证部(电话:010-58112251、010-65239001-313);
(2) 从本机构网站下载(http://www.ccs-c.com.cn 产品认证/文件下载/产品认证申请书)。
5.1.4.2 申请方应清晰地填妥本机构产品认证申请书,并提交本机构产品认证部。
5.1.4.3 当申请方与受审查方不是同一组织时,应提供申请方与受审查方相互关系的说明以及受审查方同意接受审核的书面承诺。
5.1.5 申请的受理
除出现 5.1.6 款所述情况外,本机构将接受申请,并与申请方协商并签署认证协议。
5.1.6 申请的拒绝和中止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本机构可以拒绝或中止受理申请:
(1) 申请方不满足本节 5.1.1.2 款的要求;
(2) 根据应遵守的法规、准则、协议,本机构不能受理某项申请;
(3) 有证据证明申请方或受审查方在向本机构提供有关文件和信息时或在接受认证和检验时,有弄虚作假行为;
(4) 由于申请方原因,无法获得受理申请所需要的资料或证据;
(5) 本规则所规定的或本机构视具体情况所确定的或本机构与申请方达成的要求,条件尚未满足。
 

5.2 产品认证程序

产品认证程序根据认证模式的不同工作流程略有不同,具体如下:
5.2.1 设计评估工作流程,如图 5-2-1;

 

图 5-2-1 设计评估工作流程
 

5.2.2 型式认证工作流程,如图 5-2-2;

 

 

 

 

 

 

 

 

 

 


图 5-2-2 型式认证工作流程
 

5.2.3 单件/单批产品认证工作流程,如图 5-2-3。

申请受理


申请评审

 

成立评审组并制定评审计划


未获得设计评估和型式认证证书等


产品设计图纸和技术文件审查

  


型式试验 原材料/零部件
检验
 
工厂制造能力和工艺审核
 

 


制造过程检验

 

逐台/逐批产品出厂试验


编制单件/单批产品认证报告

 

案卷审查并做出认证决定


颁发单件/单批产品认证证书
 

5.3 认证结果评价

5.3.1 一般规定
5.3.1.1 本机构评审组组长根据实际评审情况和收集到证据材料作出相应的推荐性认证结果评价结论。
5.3.1.2 只有当评审组做出的评价结果为同意推荐认证,或同意推荐认证前遗留的问题已得到解决,本机构才能开展认证决定的相关工作。
5.3.1.3 本机构认证决定人员对认证过程信息及其它有关信息进行综合评价和审议,结果合格后,做出批准认证的决定。本机构法人或者授权人根据认证决定审议结论签发相应认证模式的产品认证证书。本机构不把批准、保持、扩大、缩小、暂停和撤销/注销认证的权力委托给外部人员和机构。
5.3.2 设计评估结果的评价
5.3.2.1 本机构依据相应的产品认证专用规则、按照相应的工作程序进行审查、评估、校核和必要的试验,最终由设计评估评审组组长整理案卷并编制《设计评估工作报告》。
5.3.2.2 审查中若需要申请方补充资料或作进一步说明,或因发现设计或技术文件的规定偏离规范、标准和/或适用要求而不同意批准,将通知申请方进行补充或由本机构退还全部提交资料。
5.3.2.3 如本机构同意批准或有条件的批准,则在图纸和文件上加盖本机构批准印章或备查印章等标志,并连同本机构的书面审查意见或批准通知退给申请方。本机构保留一套备查。
5.3.3 型式试验结果的评价
本机构产品认证检查员根据试验的实际情况及试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测试报告,对型式试验结果进行评价,并编制《型式试验工作报告》。当所有的试验项目试验结果全部符合规范、标准和/或适用要求时,方可认为型式试验结果合格。若有个别试验项目不合格,但易于改进的,可允许重新送样进行试验,重新试验时再出现任何一项不合格,即认为型式试验结果不合格。
5.3.4 工厂审查结果的评价
5.3.4.1 如果整个审查过程中未发现不符合项,则审查结论为合格。
5.3.4.2 如果发现一般不符合项,不危及到认证产品符合认证依据的标准时,工厂应
 

在规定的时间内采取纠正措施,报评审组确认其措施有效后,则审查结论为合格。
5.3.4.3 如果发现严重不符合项,或工厂生产和质量保证能力不具备生产满足认证要求的产品时,则可终止审查,申请方 3 个月后方可重新申请认证。
5.3.5 单件/单批产品认证结果的评价
当单件/单批产品认证要求的所有项目检验结果全部符合规范、标准和/或适用要求时,方可认为该批/该件产品认证结果合格,否则即认为结果不合格。
5.3.6 认证时限
5.3.6.1 认证时限是指自受理认证之日起至颁发认证证书止所实际发生的工作日,包括设计评估时间、型式试验时间、工厂审查时间、单件/单批认证时间、评审工作报告编制时间、认证案卷整理时间、认证结果审议和批准时间以及证书制作时间。
5.3.6.2 具体工作时间根据具体产品的不同和认证模式的不同而不同,特定产品的认证时限详见相应的产品专用规则。认证时限还与实际认证过程具体情况有关,本机构认证规则规定的认证时限可作为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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