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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S产品认证模式范围

1 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下列情况下本机构对产品认证的申请、实施和保持。
1.1 国家主管机关批准或授权本机构开展认证的产品目录中的产品。
1.2 供销双方订货合同要求产品需经过本机构认证的。
1.3 产品制造者为取得潜在客户的信任,希望获得本机构签发的认证证书,以证明其产品能够满足有关规定、标准、规范的要求。
1.4 产品相关方要求本机构对产品、产品的设计或制造能力等进行鉴定或评估。
2 术语和定义
ISO/IEC17065 标准中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则,同时本规则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
2.1 样品:系指用于产品试验的代表性的样本。样品的选取能在特性、特征、制造质量上代表或覆盖申请认证的产品或系列产品,并应是以规定的生产过程、方法和手段制成的。
2.2 申请方:是指申请本机构产品认证的组织。
注:申请方可以是接受产品认证的组织自身,也可以是依据法律法规或合同有权要求认证的任何其他组织。
2.3 受审查方:由申请方指定的以取得本机构产品认证为目的而接受本机构认证审查的组织。
2.4 获证组织:通过本机构产品认证评审并取得相应产品认证证书的组织。
2.5 制造厂:申请方指定的拟认证产品的生产场所或与本机构产品认证有关的产品生产区域;
2.6 初次认证:对初次接受产品认证的组织是否符合相应的产品认证要求所实施的合格评定活动。
2.7 证后监督: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对获证组织是否持续满足产品认证要求所实施的合格评定活动。
2.8 再认证: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前,对提出延续认证证书要求的组织所实施的合格评定活动。
2.9 认证证书:本机构签发的,证明产品满足某种特定认证要求的正式认证文件。
2.10 原型试验:系指为评价产品设计的符合性,对按设计制造的原型产品包括其材料和部件所进行的试验和测试。原型试验可采用破坏性试验。
 

2.11 型式试验:系指按规定的试验方法对产品样品,包括其材料和部件所进行的试验,以确认其符合认证依据的技术标准或规范的全部要求。型式试验可以采用破坏性试验。
2.12 工厂审查:系指本机构通过对产品生产/检验条件和生产工艺的考察,以及制造申请范围内的产品所涉及的产品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的评估,结合产品的型式试验或检验结果,对制造厂是否具备生产持续稳定符合相关标准的产品的能力和水平的一种评估。
3 认证依据
3.1 对于国家主管机关批准或授权本机构开展认证的产品,应以国家主管机关规定的法令、条例、法规、国家/行业标准等作为认证依据。
3.2 本机构经过认可机构认可的产品,应以认可范围规定的标准作为认证依据。
3.3 对于其它需取得本机构认证的产品,应采用公认合理的标准或双方协商确定的适用标准作为认证依据,如:
(1)现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2)国际标准化组织(IS0)、国际电工委员会(IEC)正式颁布的标准;
(3)某一领域、行业的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并正式发布的或者公认有权威性的组织制定的标准;
(4)本机构根据认证需要自行制订的,并在主管机关备案的认证技术规范;
3.4 以上认证依据的描述只是本机构关于采用标准的一个原则性描述,对于特定产品的认证依据详见相应产品的认证专用规则。
 

 

4 认证模式及要求

4.1 认证模式的选取原则

本机构根据认证产品技术复杂程度和产品特点、认证风险、市场需求以及申请方自愿的原则,选取合理、适用的认证模式进行产品认证。特定产品选用的认证模式详见相应的产品认证专用规则。
4.2 本机构的认证模式

4.2.1 设计评估
由本机构对某一特定产品的设计满足指定要求而出具书面保证的合格评定活动,用以通过对申请认证产品的图纸、技术资料等设计文件的审查、校核和对产品本身及重要零部件进行必要的试验验证等手段对该产品进行评审,其目的是确认申请认证产品的设计是否符合设计条件、指定标准和相关技术要求,一般包括图纸审查和原型/型式试验(如适用时)。
4.2.2 型式认证
由本机构对某一特定产品满足指定要求而出具书面保证的合格评定活动,用以确认某一型号具体产品的设计和制造是否符合设计条件、指定标准和其他技术要求,同时确认其制造工艺、部件技术指标、检验和试验程序以及对应的技术文件是否和设计文件规定相符。
本机构产品型式认证有以下两种形式
(1) 设计评估+型式试验+工厂审查+证后监督(TA)
(2) 型式试验+工厂审查+证后监督(TB)
4.2.3 单件/单批产品认证
本机构通过对产品的技术文件资料的审查和评估,见证产品的型式试验,对最终产品和/或其制造过程中检验和试验,以确认单件/单批产品是否符合规范及标准要求的评价活动。
以上各种认证模式的具体要求见本规则本规则 4.3—4.7 款。
4.3 设计评估

4.3.1 不同产品设计评估所需提供的技术资料和要求在相应产品的认证专用规则中有
 

详细规定。受审查方需按照专用规则的要求,将申请认证产品的设计相关的主要图纸和技术文件提交给本机构,以供本机构审查图纸和技术文件所反映、载明的设计和有关材料、制造、性能、使用等方面的规定是否满足指定规范、标准和/或适用技术条件和设计的要求。
4.3.2 供审查用的图纸和技术文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图纸的绘制、修改、标注应符合通行的准则;
(2) 应是以适当方法复制的正式设计或施工图纸。图面应保证清晰,且重要图样的实际比例还应保持所标注的绘制比例;
(3) 全部图纸和技术文件应以最终提交的书面文本为准,且应是经过批准的有效文本;
(4) 提交图纸和技术文件者,应是被提交图纸和技术文件的合法拥有者;如提交的系专利图纸,应是该专利拥有者,否则应经专利拥有者书面同意。申请方应对所提交图纸、技术资料的合法性负责。
4.3.3 特定产品特的设计评估除对设计文件进行评审校核外,必要时可通过原型试验或型式试验以验证设计文件的准确性和可信性。具体要求详见相应产品的认证专用规则。
4.4 型式试验

4.4. 1   一般规定
4.4.1.1 特定产品的型式试验按指定的产品标准或技术规范规定的项目、抽样原则和试验方法,对产品进行取样试验,以确认其符合指定标准或技术规范的要求。必要时,某些型式试验项目需采用破坏性试验。
4.4.1.2 如产品的关键材料和零部件系由其他分包方提供的,如认为必要,本机构可对分包方进行现场评审或核查,申请方或受审查方应为此做出有关安排。
4.4.1.3 型式试验大纲一般由制造厂依据国家相关标准编制,提交本机构审批后方可执行。
4.4.1.4 对于特定产品的型式试验项目和试验方法详见相应产品的认证专用规则。
4.4. 2   试验样品的选取及制备
4.4.2.1 试验用样品如系完工产品,除另有商定外,应由本机构检查员在现场监督下选取,其选取原则应满足指定标准、规范和/或适用要求。
4.4.2.2 需要制取试验样品时,制备工艺、取样方法、取样基数及取样数量应满足指定
 

标准、规范和/或适用要求,并应由本机构检查员在场对制取的重要步骤和试样的标识及必要时的标识转移进行监督。有关安排及标识办法应在试样制取前商定。
4.4.2.3 样品制备完成后,应由本机构检查员在试验前对试样的符合性和标识进行检查。
4.4.2.4 当本机构需要通过对比验证测试机构和制造厂分别就相同项目进行试验的结果,以评价制造厂在其现有条件下进行有关测试的可靠性时,送测试机构的试样与在制造厂用的试样应取自同一样本或在同一条件下制成。
4.4.3 试验要求
4.4.3.1 本机构产品认证检查员对供试验用的样品和/或试样进行取样并封存后,由本机构或申请方送交本机构指定或签约的检验/试验机构进行试验;检验/试验机构在收到样品后,按照经本机构批准的型式试验大纲要求进行试验,并出具试验报告。
4.4.3.2 实施型式试验的检验/试验机构,可以是申请方或制造厂的自有试验室,但均应符合本机构分包检测机构相关管理规定,对于已取得实验室认可资质的检验/试验机构,本机构可直接采信其试验结果;否则本机构需按照 GB/T27025  的适用要求对其试验能力进行评价,并且试验过程应由本机构产品认证检查员到场实施见证。
4.4.3.3 如果某项试验(包括复验)的结果或所产生的现象足以使本机构产品认证检查员判定产品不符合指定标准、规范和/或适用要求时,本机构产品认证检查员可以中止试验并通知申请方负责人或其代表。有关已作试验的报告(包括失败的试验)和失败原因分析的报告由试验机构出具,本机构产品认证检查员收集整理后提交产品认证部。申请方如仍希望获得认证,应在试验结果判定不合格后 3 个月内提交关于就导致不符合认证条件的原因进行调查和采取纠正措施的书面说明,经本机构研究后决定是否:
(a) 规定某些附加条件和要求;
(b) 重新进行该项试验;
(c) 中止认证。
4.4. 4   试验报告
4.4.4.1 试验结束后,本机构产品认证检查员根据原始记录和实际情况编制试验报告,试验报告应包含如下内容:
(a) 样品的型号、牌号、规格、编号、数量;
(b) 如系取样试验,试样的型式、编号、数量和试样的实际参数;
 

(c) 有关验证产品所用的,且对验证结果有直接影响的其他材料或其他类别产品的说明;
(d) 试验日期和地点;
(e) 主管试验及审核试验报告的人员和到场见证的本机构产品认证检查员的姓名;
(f) 试验设备的名称、型号(规格)、编号及检定、校准日期;
(g) 试验项目、试验开始、持续和结束时间(如对试验持续时间有要求);
(h) 有关应验证项目和特性的规定参数;
(i) 各项试验的环境条件;
(j) 试验参数(包括工艺认可试验和工艺参数)和通过试验获得的各项数据和结果、有关照片;
(k) 关于试验、检查中出现或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的说明;
(l) 有关试验结果是否符合规范、标准和/或适用要求的结论;
4.4.4.2 授权制造厂进行的试验,试验人员应在试验报告的各项记录上签署姓名和日期,现场见证的本机构产品认证检查员也应在其见证的记录页上签署姓名和日期。签署者应对所签署记录的真实性负责。
4.4.4.3 如果申请认证的产品已具有型式试验报告或其他等效资料,应由本机构产品认证检查员从取样的公正性、取样产品的代表性、试验判断依据的合理性、试验机构的资质和试验时间的有效性方面对资料进行评估后决定是否接受试验结果。
4.4.4.4 经上述签署的报告一式两份提交本机构。
4.5 工厂审查

4.5.1 工厂审查内容
4.5.1.1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
本机构产品认证检查员将通过对以下内容的审查以确认制造厂是否具备生产认证产品所需的生产能力,以及是否建立并保持的质量管理体系。
(1) 文件、工艺和产品
(a) 制造厂生产和检验用的主要文件,如产品标准和工艺规程(包括检验、试验规定)或产品图纸和技术文件、产品验收技术条件或验收准则应满足规范、标准和/或适用要求。
(b) 对于产品生产工艺或重要制造工序进行的验证及其结果应满足规范、标准和/或适用要求。
 

(c) 按照上述图纸和技术文件,并以规定用于产品生产的工艺制造的典型产品,在特性(特征、功效、工作性能)上应满足规范、标准和/或适用要求。
(2) 资源
(a) 制造厂应配备必须的生产场地、生产设备(包括处理工序用的设备)、工艺装备和检验设备以满足稳定生产符合认证标准的产品要求;
(b) 制造厂应配备相应的人力资源,确保从事对产品质量有影响工作的人员具备必要的能力;
(c) 制造厂应建立并保持适宜产品生产、检验试验、储存等必要的环境。
(3) 部门、职责
(a) 制造厂应设有负责日常质量监督、验证、产品判定及产品放行和处理质量信息反馈的部门。这种部门应不受生产部门控制,且经工厂最高领导充分授权。
(b) 其他与质量有关的部门在质量控制上的职责、职权也应明确,并应按要求履行这些职责、职权。
(4) 文件和资料控制
对技术文件和资料(包括图纸、质量管理文件)应建立控制制度,以能够有效地保证对质量控制起重要作用的场所都能得到相应的有效文件并防止文件误用、错用。
对外来文件(如标准、规范、法规等)应建立控制制度,保证有能力和途径获取最新外来文件,并保证各工作场所都能得到相应的有效文件并防止文件误用、错用。
(5) 生产过程控制
制造厂应至少为下述目的采取可靠的措施和建立有效的控制:
(a) 必要时,制定作业指导书和/或工艺卡,并保证按其进行生产;
(b) 保证制造过程所用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和测试装置及仪表具备和保持产品满足规定要求和/或进行过程监控所需要的特性和状态;
(c) 保持适宜的工作环境;
(d) 通过最清楚、实用的方式(如文字、样件或图谱、图示)规定技术和工艺评定准则;
(e) 对原材料、零部件、半成品和成品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所进行的任何包装、搬运操作和储存环境应不影响产品质量的符合性;
(f) 对于连续型工艺过程(包括自动线)和重要工序,进行有效的过程参数监控,以确保质量的符合性;
 

(g) 保证重要工序操作人员是经过培训的或技术胜任的,如系焊接工序操作人员,应取得适任资格。
注:重要工序系指有下述某一特点的工序:

(1) 决定或影响到产品是否具备预期的重要特性、特征;
(2) 如果工序有问题,将造成批量不合格;
(3) 如果工序有问题,其造成的不合格品难以追溯;
(4) 工序的生产结果无法或无法通过经济的手段进行检验且影响产品质量。
(6) 检验和试验:
(a) 应通过有效的进货检验和严格控制确保来自分包方(包括制造方的分厂)和储备场所的未经检验的、检验不合格的及未按本机构要求取得证书的产品不投入使用、安装。
(b) 制造厂应在生产过程中和完工后进行必要的检验,并使检验停止点或检验工位的设置、检查批、检验样本和抽样方案的确定、检验手段的选用和需要时的试样制备能够满足对产品质量进行可靠验证及控制的需要和符合本机构要求,并利于及早发现不合格。
(c) 从事检验、试验的人员应能胜任其承担的工作。特别是从事理化试验、无损检测或其他特殊试验和检查者,应经过专门培训和具备适任的资格或经历。
(7) 检验和试验记录、报告
制造厂应建立并完好保存能够表明原材料、零部件和产品是否已按所有规定的验收标准通过了检验和/或试验的记录、报告和必要的过程监控记录。并且:
(a) 应尽可能使用统一的格式化表格,必要时能反映有关检验、试验方法的细节;
(b) 记录、报告的填写应准确、完整;
(c) 记录、报告应有标志,并应能够通过记录、报告追溯到所检验的产品。反之,亦能够根据产品追溯到记录;
(d) 记录、报告应标明负责合格产品放行的授权检验者。
(8) 检测和试验设备控制
制造厂应对检验、测量、试验设备(包括计量器具和试验软件)建立有效的控制、检定(校准)、运行检查和维修制度,并应严格执行有关规定,确保这些设备处于有效检定及适用状态。设备的校准状态应能被使用及管理人员方便识别。当发现检测结果异常或失准时,应对已检测的结果进行评价,确认其有效性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检验、测量、试验设备的搬运、存放应满足要求,避免设备失准、数据丢失等情况的发生。
(9) 不合格品的控制
制造厂应不合格品控制程序,内容应包括不合格品的标识方法、隔离和处置及采取的纠正、预防措施。经返修、返工后的产品应重新检测。对重要的返修应做相应的记录。应保存对不合格品的处置记录。
(10) 标识和可追溯性
(a) 制造厂应建立完善的识别和标记系统,宜采用状态标识和唯一性标识两套标记方法、以保证在生产、检验各环节不发生混淆,并能够可靠地追溯每件或每批成品所用的主要材料和主要零部件的来源。
(b) 对重要轧制件或浇铸件等生产过程中不能连续保留标志的,应采取适当的方法保证能够追溯到原始炉号和浇次。对成品的标记办法应使本机构满意。
(c) 采用抽样检验方法时,确保通过试样的标志能够追溯到试样所代表的产品。
4.5.1.2 产品一致性检查
工厂审查时,应在生产现场对申请认证的同一型号产品进行一致性检查,以确认制造厂生产同一型号产品的工艺、设备、原材料/部件、过程控制及性能指标等与型式试验抽取的样品保持一致,重点核实以下内容。若认证涉及多系列产品,则每系列产品应至少抽取一个规格型号做一致性检查。
(1) 认证产品的标志应与型式试验报告上所标明的一致;
(2) 认证产品的结构及参数应与型式报告上所标明的一致;
(3) 产品抽样检测:产品型式试验项目中的所有内容均可作为产品抽样检测的内容,具体内容详见《产品认证专用规则》;
(4) 关键零部件(详见《产品认证专用规则》)供应商满足产品要求一致性能力的验证。
4.5.2 工厂审查的范围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应覆盖申请认证产品的加工场所、储存、试验/检验等场所,覆盖管理制度的履行、生产/检验设备的管理、人员的资质和管理;产品一致性检查应覆盖申请认证产品。
4.5.3 工厂审查时间
工厂审查一般包括初访、文件审查、现场审查和编制审核报告四部分内容,一
 

般以人天数进行计算。具体产品的工厂审查时间详见相应产品认证专用规则。
4.5.4 应申请方的专门申请,工厂审查符合本条款的要求后,可以颁发工厂生产能力证书,有效期壹年。
4.6 证后监督

4.6.1 获得本机构设计评估证书的产品,如发生产品设计更改或适用标准变化,原设计评估的申请方应通知本机构。本机构将根据设计更改或标准变化的实际情况和程度,确定是否需要重新进行设计评估。如不及时通知本机构,将导致设计评估证书自动失效。
4.6.2 获得本机构型式认证证书的产品,需定期接受本机构的年度监督审查,原则上两次审查间隔不超过 12 个月;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监督的,需经本机构批准后适当延期进行,延期时间最长不超过 3 个月;但对于季节性生产和特殊生产性质的产品可以根据实际生产情况,在每个年度内适时安排监督,以确认认证证书能否保持。一般情况下,年度监督包括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复查和产品试验等。
4.6.2.1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复查:按照本规则 4.5.1.1 和 4.5.1.2 款的要求,对工厂生产和质量保证能力以及认证产品的一致性控制情况进行监督复查,重点关注各项内容的变化情况以及对变化的控制情况、上一次审查过程中出现的不符合项及观察项的整改情况、证书标志的使用情况等。
4.6.2.2 监督评审还包括必要的产品试验、试验项目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但至少包括认证依据标准中规定的出厂检验项目,具体按照本规则 4.4 款的要求执行。
4.6.2.3 若获证组织的同一产品同时有多个认证单元获证时,年度监督可合并进行,监督周期需满足最先获证单元的监督要求,在每年年度监督时可根据当时生产情况抽样进行,但在整个证书有效期内抽样应能覆盖所有认证单元。
4.6.2.4 监督审查合格后,可以继续保持认证证书,本机构将颁发年度监督标志,由获证组织粘贴在证书相应位置;如果不合格则应在 3 个月内进行整改,逾期将暂停或撤消其认证证书,并对外公告。
4.6.2.5 在型式认证证书有效期内,当获证组织发生下述情况时,应及时向本机构产品认证部通报:
(1) 法定代表人变更;
(2) 认证产品有关的关键原材料、设备设施、生产条件、生产场所、生产工艺或其它重要资源发生了变化;
 

(3) 组织机构进行了重大的调整;
(4) 质量管理体系文件进行重大修改;
(5) 发生了重大产品质量事故;
(6) 国家及地方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
(7) 顾客投诉对产品质量问题反映强烈或造成严重后果,且为获证组织责任时;
(8) 组织的地址、通讯方式发生了变更。
4.6.2.6 若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机构可根据情况增加对获证组织的监督频次,实施不定期监督,不定期监督的监督内容根据具体情况决定:
(1) 当接到获证组织通报或本机构通过其他途径获得足够信息表明获证组织发生了4.
6.2.5条中影响组织提供或管理合格产品的更改或运行的重大变化,不能确保持续满足产品认证标准和顾客要求时;
(2) 有足够理由对获证产品与认证标准要求的符合性有怀疑时;
(3) 有足够证据表明获证组织违反本机构有关认证要求时。
4.6.3在役产品的证后监督:
(1) 定期检验:定期检验周期及检验项目见相应的专用规则。
(2) 改装或改建检验:涉及证书有效性的改装或改建,其相关技术文件和图纸应提交本社评审,并按适用要求进行检验和试验。改装或改建及相关部分一般应符合现行标准和规范的规定或至少达到原先适用的要求。
(3) 损坏修理检验:涉及证书有效性的损坏发生时,产品相关方应及时通知本社进行检验。修理方案应经本社审查同意,其修理项目应经过本社检验和试验符合要求。
4.7 单件/单批产品认证
单件/单批产品认证的结果仅适用于该单件/单批产品。
4.7.1 单件/单批产品的认证要求:
4.7.1.1 产品设计图纸和技术文件审查或备查,或通过必要的原型/型式试验;
4.7.1.2 产品型式试验;
4.7.1.3 当产品的原材料和零部件由供方提供时,根据需要,则应有本机构颁发的产品认证证书或等效证明文件;否则,应在本机构检查员见证下进行必要试验,以证明其满足规定要求。
4.7.1.4 对工厂制造能力和工艺的审核,必要时,应进行工艺试验;
4.7.1.5 制造过程中的检验(当产品质量不能仅通过出厂试验加以验证时);
 

4.7.1.6 逐台/逐批产品的出厂试验;
4.7.1.7 以上各项试验应由本机构产品检查员到场监督、见证和进行检查,如需取样试验,应由本机构产品检查员到场见证对试样的标识及转移。
4.7.2 若产品已经取得本机构的设计评估或型式认证证书(有效期内),则其规定的单件/单批产品的认证,可以采取以下两种模式:
(1)制造认证是指对申请认证的逐件/逐批产品在生产前、制造过程中和完工后对相关的项目进行审核、验证、检验和试验,以确认单件/单批产品是否符合规范及标准的要求。
(2)出厂认证是指在逐件/逐批产品出厂前,检查产品的零部件材质证明、检测记录、试验报告和装配记录等,进行产品出厂抽样试验或运转试验或必要的拆检,以确定产品是否符合规范及标准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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