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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PA设计生产批准函条件

 

七、申请条件

  申请人应为国内厂家和个人。申请人应具有与所申请的改装项目相适应的设计能力,并为下述法人之一:

  (1)民航局维修许可证的持有人。

  (2)民航局运行合格证的持有人。

  (3)民航局型号合格证或型号认可证的持有人。

  (4)民航局生产许可证的持有人。

  (5)民航局补充型号合格证或补充型号认可证的持有人。

  (6)民航局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CAAC—TSOA)或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CAAC—PMA)的持有人。

  (7)民航局设计认可批准证件(CAAC—VDA)的持有人。

  (8)民航局调查后确认的其他法人。

  禁止性要求

  不满足申请条件的将不予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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