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对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的申请。 二、项目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行政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3.《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 四、受理机构 中国民用航空局(欧洲项目),民航地区管理局(国内项目)。 五、决定机构 中国民用航空局(欧洲项目),民航地区管理局(国内项目)。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申请人需为国内厂家或个人。欧洲厂家可通过欧洲航空安全局提交申请。 禁止性要求 不满足申请条件的将不予许可。 八、申请材料目录 申请材料在《民用航空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的合格审定程序》(AP-21-06)中规定,具体如下: 1. 申请人应按民航局规定的格式填写完整属实的项目批准书申请表,并提交所在民航地区管理局。对于欧洲厂家,申请需通过欧洲航空安全局提交。 2. 在民航局尚未颁发适用的技术标准规定(CTSO)时,申请人应按照AC-37-01中建议的技术标准规定(草案)或国际上相应得现行有效的TSO标准(另行批准除外),随申请书一起提交一份最低性能标准的建议书。 3. 申请人应随申请书提交一份工作计划,其中包括下列内容: (1)技术标准规定中所要求的技术资料(含特种工艺、新工艺、关键工艺和新材料)的提交时间。 (2)拟进行技术标准规定中要求的各种性能、环境试验的时间。 4. 申请人应随申请书一起提交CCAR-21要求的质量控制系统的说明。 5. 为便于今后对申请的项目可能进行的一系列小改,申请人在申请书中列出项目的基本型号,应同时考虑以后进行小改的相应标记方式,如将来添加尾缀更改字母或编号(或两者组合)等。 6. 申请书的有效期为两年。到期仍未获得批准的申请人,应重新申请或经允许可延长申请书的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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