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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型检

6.1.3 型式试验检测项目

 

1)安全检测项目

 

原则上应包括产品安全标准规定的全部适用项目。

 

2)电磁兼容检测项目(适用时)

 

原则上应包括电磁兼容标准规定的全部适用项目。

 

当对标准中部分检测项目有所调整时,则应按国家认监委发布的相

 

关规定文件执行。

 

6.1.4 型式试验的实施

 

原则上,型式试验应在国家认监委指定的实验室完成。实验室对样

 

品进行型式试验,并对检测全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并归档留存,以保证检

 

测过程和结果的记录具有可追溯性。

 

在不影响认证结果有效性的前提下,认证机构可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

 

实施规则     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及其他认证结果的利用》制定相应管理程序,


 

 由指定实验室派出检测人员按标准要求利用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实施检测

 

或目击检测,并由指定实验室出具检测报告。实验室应确保检测结论真

 

实性、正确性、可追溯性。认证机构应在认证实施细则中明确具体要求

 

及程序。

 

6.1.5 型式试验报告

 

认证机构应规定统一的型式试验报告格式。

 

型式试验结束后,实验室应及时向认证机构、认证委托人出具型式

 

试验报告。试验报告应包含对认证单元内所有产品与认证相关信息的描

 

述。认证委托人应确保在获证后监督时能够向认证机构和执法机构提供

 

完整有效的型式试验报告。

 

6.2 认证评价与决定

 

认证机构对型式试验结论和有关资料/信息进行综合评价,作出认证

 

决定。对符合认证要求的,颁发认证证书。对存在不合格结论的,认证

 

机构不予批准认证委托,认证终止。

 

6.3 认证时限

 

认证机构应对认证各环节的时限作出明确规定,并确保相关工作按

 

时限要求完成。认证委托人须对认证活动予以积极配合。一般情况下,

 

自受理认证委托起 90 天内向认证委托人出具认证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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