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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附件生产单位人员条件

安全附件生产单位许可条件(基本条件)

 

1.人员

1.1质量保证体系人员

制造单位应当根据产品制造过程与质量控制的需要,配备并且任命质量保证工程师,以及设计、工艺、材料、理化检验、焊接、热处理、无损检测、装配、检验与试验、设备管理等过程的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并且符合以下要求:

(1)质量保证工程师,具有化工机械、流体机械、机械制造、金属材料等相关专业知识,熟悉产品生产质量控制过程; A 级制造单位质量保证工程师应当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和相关工作经历;其他制造单位质量保证工程师应当具有工程师职称和相关工作经历;

(2)设计、工艺、材料、检验与试验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具有工程师职称;

(3)无损检测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具有与产品无损检测项目相适应的级无损检测人员资格。

1.2技术负责人

需要配备技术负责人的,技术负责人应当由具有化工机械、流体机械、机械制造、金属材料等相关专业知识的工程师担任;熟悉产品的技术特点与生产过程,能够处理产品技术问题,负责产品安全技术指标的实现。

1.3焊工

产品有焊接要求的,从事产品承压部分或者非承压部分与承压部分连接部位的焊接、阀门密封面堆焊的焊工,应当持有焊接作业人员资格证,持证项目满足制造要求。

注:钎焊操作人员应当具备2年以上实际钎焊操作工作经验。

1.4其他人员

制造单位应当按照产品需要,配备足够数量的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检测人员以及相应的作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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